厦门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414日厦门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全称为: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 Of Xiamen,缩写为:NPIAOXM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以厦门市各界中高级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组织,接受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为活动准则,引导会员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及其实施,加强社会各界中高级无党派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络、联谊,宣传和推动落实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厦门市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厦门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131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

(一)培训学习:开展培训、考察,举办专题讲座、学术论坛、时政报告会等,组织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认同凝聚共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二)议政献策:广泛宣传和推动落实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省情、市情以及社情民意,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厦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问题,汇聚集体智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服务社会:组织会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支持和保护会员关注经济、社会及民生发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鼓励会员建功立业、奉献社会公益。

(四)联谊交友: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员同海内外知识分子及其社团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广泛增进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和友谊;了解、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推荐人才:协助党和政府培养和举荐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厦门市各界中有突出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的无党派知识分子、无党派代表人士,愿意加入本会的,可申请加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后提交会长会议审核通过。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本会的文件资料,享有本会提供的培训和服务,获取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民主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符合章程规定范围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密切联系社会各界无党派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加入任何党派,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并批准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审批并经厦门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占会员总数的30%左右。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会或专门委员会等内设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解释本会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衷心拥护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社会上或所从事的行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议政和监督能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由厦门市委统战部分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领导担任并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配备专职秘书工作人员。秘书长由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担任,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在会长会议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相关内设小组。开展活动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二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与社会捐赠;

(二)行政拨款和其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