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欧美同学会(厦门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厦门市留学生联谊会”。

  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XIAMEN OVERSEAS AND RETURNED SCHOLARS

  英文缩写:AXOR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厦门市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厦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广泛联系海内外学人,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共同为繁荣厦门、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大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白鹭洲路16号团结大厦1310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留学报国思想,宣传介绍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尤其是和厦门的联系渠道;促进海外学友、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与厦门的联系,增进互相了解,加强民间往来,在科教、文化、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厦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出谋献策。举办各种类型的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六)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与本会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2国内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时间达一学年以上者;

  (3国家派遣的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4不符合(2)、(3)条件中时间规定,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在海外的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者,经本会会员一人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回国后在厦门辖区内工作,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个人,社团或单位的法人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有派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增补或免去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下届代表大会认可;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本会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处理较重大或紧迫的会务事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9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