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医药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厦门市中医药促进会,英文名称是Xiame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写为XATC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与医药科技工作者,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的发展,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特点,推动中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事业服务;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结合统一战线工作,开展中医药的海峡两岸及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医会友,为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厦门市中医药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白鹭洲路16号11楼1115室,邮编36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以本会为平台,以医会友,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二) 编辑出版中医药方面的专著和刊物,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促进中医药技术信息交流;
    (三) 提供中医药医疗与保健的咨询和服务,举办健康讲座等相关的公益活动;
    (四) 开发和推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
    (五) 举办中医药专业讲座及各类培训,提高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水平;
    (六) 发挥本会便于与海外民间组织及个人交往的优势,积极进行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工作;
    (七)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
    (三) 长期从事中医药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工作者;热心于中医药与中西医结合工作或愿意从事相关研究与开发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及药、械生产的单位或有志于本会事业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
    (五) 学术著作优先录入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
    (六)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纪,注重医德,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我会会员没有经过本会理事会书面授权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本会不承担法律责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本会工作任务;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其人选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部门资助;
    (三) 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